内入伍的学生给予一次入伍奖励,按照服役地点是否为边远地区,贵阳市一次性分别发放6000元(西藏)或5000元(除西藏其它省份、自治区、直辖市),由花溪区人民武装部划付到学校武装部发放给入伍学生。
(三)学费补偿代偿。国家对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,补偿代偿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,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,补偿代偿的最高金额为学历层次的学制年数乘以每年的金额标准,学生申请的总金额高于最高金额的,不补超出部分,低于最高金额范围内的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。
(四)复学享受学费资助。国家对退役复学学生进行学费资助,资助年限为继续完成学业所需正常学制年限的剩余年限数,标准为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。
第二条 学校每年预算专门经费对入伍学生进行奖励
(一)对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实施一次性现金奖励,金额为10000元。
(二)应届毕业生到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去服役,学校发放弘毅奖学金10000元。
第三章 学业帮扶
第三条 对于应征入伍的学生,学校将为该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。
第四条 对应征入伍的学生,学校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教育部门有关政策,放宽退役复学生转专业限制,退伍后可在校内根据个人意愿在不跨一级学科范围内申请转调专业。
第五条 入伍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大学公共体育、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课程等政策,直接给予良好档次及以上成绩评定。
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参加春季入伍,获得定兵资格的,由所在学院安排专业老师指导其完成毕业设计和论文,免论文答辩,与同期班级学生按时毕业。
第七条 对符合毕业条件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批准入伍后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。体检、政审全合格,取得预定兵资格的毕业班学生,如因挂科正在重修课程不能如期毕业者,由教务处实行入伍给予学分转换,尽可能倾斜照顾,如达到毕业的,允许其毕业。
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经历可作实习经历,退役后复学可申请不参加实习,直接视为实习合格。
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关于退役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优惠政策,如退役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,可免初试直接参加专业面试。此外,还设立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,支持帮助学校退役学生考研深造。
第四章 就业支持
第十条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我校入伍学生,学校在其完成学业时解决到本校工作,给予正式编制。
第十一条 我校入伍学生,在退役后参加本校辅导员及其他岗位招聘时给予倾斜照顾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。
第十二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,可视其为当年的应届毕业生,凭用人单位录(聘)用手续,可向学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,户档随迁(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)。
第十三条 退役复学学生在毕业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时,优先享受就业信息提供、重点推荐、就业指导等服务。
第五章 其它关爱措施
第十四条 建立应征入伍学生家访制度,学校将应征入伍(含服现役和退役复学学生)全部纳入家访对象范畴,指派工作组开展家访慰问工作,做好拥军优属和立德树人工作。
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“士兵之家”,为退役复学学生提供活动场地,给予学业、生活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。
第十六条 学校在开展校内的评优评奖、评选助学金时单列出一定比例名额,用于对退役复学学生及当年定兵拟入伍学生进行倾斜照顾。
第六章 工作职责
第十七条 武装部(学生工作部、学生处)
(一)积极宣传、协调落实国家各级政府对入伍学生的优抚政策措施,保证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;
(二)在评选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校级奖学金时,单列设置一定比例名额,用于照顾退役复学或当年已定兵拟入伍服役大学生;
(三)在“八·一”建军节或其他特殊重要节日,对全校在校的退役复学学生开展慰问活动;
(四)协调各部门解决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的其它合法合规权益诉求。
第十八条 教务处
(一)负责制定完善激励学生入伍的学业支持制度措施,如科学合理放宽转专业限制、帮助拟入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等。
(二)办理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、退役复学、转专业申请等工作。
第十九条 资助中心
(一)审核发放入伍学生的贵州省入伍奖励金,为学生办理入伍学费补偿代偿、退役复学学费资助。
(二)评选校内助学金及其他社会资助时,划出一定比例,用于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复学大学生。
(三)对贫困学生开展家访送温暖活动时,将服役(退役)学生作为对象统筹纳入,合并开展。
第二十条 招生就业处
(一)将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,纳入就业指导宣传;
(二)为退役复学学生在毕业时提供重点推荐及其它就业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
负责拟制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制定、落实本校退役复学学生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各项优惠措施。
第二十二条 学院
(一)积极宣传国家各级政府激励大学生入伍的优惠政策;
(二)协助学生办理学费补偿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(学费减免);
(三)主动联系校内各有关部门,切实保证对入伍学生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(处)、武装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国家各级政府对入伍学生有最新激励保障措施时,本规定所涉及条款和内容自动与之保持一致;若本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时,执行国家相关规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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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二O年四月